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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县企业商标变更的价格为何不一样?
作者:定西元耀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08-20 08:52:17
商标许可是一种授权行为,规定许可使用人使用方式等。如果未经他人许可就擅自使用他人注册的商标即视为侵权行为,侵权人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那么商标使用许可有哪些种类,商标使用的方式有哪些呢?
一、商标使用许可有哪些种类商标许可使用的方式,是指注册商标权人通过签订许可使用合同,规定许可使用人以何种方式使用商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商标许可使用的方式包括以下三类:
1、独占使用许可。该许可是指定西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已约定的方式,将该注册商标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商标注册人依约定不得使用该注册商标;2、排他使用许可,该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已约定的方式,将该注册商标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商标注册人依约定可以使用该商标但不得另行许可他人使用该注册商标;3、普通使用许可,该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已约定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并可自行使用该注册商标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
二、商标使用的方式有哪些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据此,商标的使用方式包括以下七种具体形式:
1、将商标用于商品上。即将商标直接使用在商品上。如一些汽车制造企业,将注册的商标制做出来,并镶嵌于车头、后备箱等部位。又如一些计算机制造企业,将注册的商标先制做出来,再镶嵌于计算机显示屏、主机上等。将商标用于商品上,虽然本身不涉及商品的使用效能,但从整体上、美观上看,商标已经成为商品的一个组成部分。这是一种比较常见的商标使用方式,特别是在一些电器、电子、服装、机械等类的商品上。2、将商标用于商品的包装上。即在商品的包装上使用商标。现实生活中,有些商品,如食品、药品等,需要一定的包装。在商品的包装上使用商标,如将商标印制在包装物上等,也是一种常见的商标使用方式。3、将商标用于容器上。即在商品的容器上使用商标。现实生活中,有些商品,如酒类、油类等以液体形式出现的商品等,需要一定的容器盛装。在商品的容器上使用商标,如在酒瓶上印制商标等,也是一种常见的商标使用方式。4、将商标用于交易文书上。即在合同文本等交易文书上使用商标。如有些企业将商标直接印制在合同意向书、合同正式文本上等。这种商标使用方式,主要是一些外资类企业以及国内一些具有相当经营规模或者具有相对优势地位,且通常是提供格式合同文本一方当事人的企业较多采用。5、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中。即在广告宣传中使用商标。如有的企业制作的广告宣传片中,反复出现该企业的商标。又如有的企业在其印制的企业成长历程或者产品介绍等材料上使用商标等。这也是一种比较常见的商标使用方式。6、将商标用于展览中。即在展览中使用商标。如在某类产品的展销会上,直接在企业的展销摊位上使用商标等。7、将商标用于其他商业活动中。即在上述情形以外的其他商业活动中,使用商标。如在某部电视剧作品中,某企业提供了赞助,在该电视剧中使用该企业的商标;又如某企业举办招待酒会,在酒会现场摆放特别制作的本企业的注册商标等。
此外,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使用注册商标,可以在商品、商品包装、说明书或者其他附着物上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注册标记包括(○里加注)和(○里加R)。使用注册标记,应当标注在商标的右上角或者右下角。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使用注册商标,可以在商品、商品包装、说明书或者其他附着物上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注册标记包括(○里加注)和(○里加R)。使用注册标记,应当标注在商标的右上角或者右下角。
一般情况下,品牌越出名,就越多消费者购买你的商品,是否受消费费者的青睐与品牌知名度是相辅相成的,当然也离不开产品质量这一个硬性指标。企业想要打造品牌,需要倚仗商标,然而很多企业还是不明白这个道理。代办定西商标注册多年,提醒您如果没有注册商标,约等于没有品牌。想要发挥品牌的优势,首先要拥有自己的注册商标,不然一切都是空谈。
随着知识产权在人们生活中的影响越来越大,很多商家都越来越注重品牌经营,比如服装、化妆品等,都注重品牌的设计与推广。随意在网上搜索一种产品,大部分都涉及到品牌的选择问题,“XX十大品牌排行、畅销品牌”等,这样会让很多人认为品牌和商标是两种不一样的东西。
这种声音已经不是一两年内遇到的了,近年来,品牌的光环和能量被很多人无限扩大,让很多企业认为自己必须做品牌!但是很多企业不清楚,品牌建立的根本原因是什么?至于品牌的根本,小编首先想到的就是“皮之不存,毛将焉附”这句成语。品牌当然不仅仅是一个商标名称或者是一个标志那么简单,但是在打造品牌的这件事情上,没有商标确实万万不能的。
商标是品牌存在的法律基础,脱离法律层面来谈“品牌”、“名牌”,无异于“空中楼阁”。认为,商标与品牌的关系,实际上就是皮与毛的关系,没有注册商标,甚至商标是别人的,还谈什么打造品牌呢?离开了商标这个基础,广告做得再华丽,营销搞得再轰动,这个“品牌”就是一团没有根基的“毛”,一阵风轻轻一吹,就什么的都不存在了。
我国很多企业都是离不开商标法律制度的保驾护航。一个企业的品牌,如果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反而被他人抢注了,就算你采取再多的方式去打造品牌,都是徒劳无功,也是在免费为他人做嫁衣。甚至你辛辛苦苦经营的品牌,因为没有及时注册商标而被他人抢注,你再继续使用还有可能会涉及到商标侵权的问题。
当前,我国的经济活动中,有些不法商人使用注册商标部分内容的情形较多,对此类商标侵权行为是否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法律尚无明确规定,相关司法解释亦未具体列举,按照罪刑法定原则,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然而,现实生活中此类商标侵权案件高发,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如果不将其纳入刑法规制范畴,仅以民事侵权行为处理,就使得当事人违法成本很低,而注册商标所有人的维权成本增加。
为了维护自身合法利益,注册商标所有人向法院提起商标维权的民事诉讼,取证、起诉,都将耗费其大量的时间、精力和财力。刑法第213条规定假冒注册商标必须是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由于此类商标侵权人是使用注册商标的部分内容,与注册商标并不完全相同,因此,司法实践中对此类商标侵权行为一般不作犯罪处理。
司法解释也没有具体列举。对假冒注册商标罪中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具体情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下发的《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以列举和兜底的形式作了相关解释。显然,使用注册商标部分内容的行为,不属于前3条列举的情形,最多属于第4条的兜底条款(其他与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的情形。
由于不同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对该兜底条款的理解不同,导致适用也不同,因此,司法实践中对此类侵权行为是否适用该兜底条款时,一般持谨慎态度,难以入罪。针对上述情况,笔者建议对《意见》进行完善,将此类商标侵权行为明确列举为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形之一。
即将《意见》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形由原先的4条增加为5条,前3条的内容和序号不变,新增加的一条作为第4条,表述为:使用注册商标部分内容的。原第4条兜底条款内容不变,序号相应变更为第5条。
咱们知道在进行公司注册时,公司的注册资本为认缴制。那么公司注册资本认缴是不是就代表能够随意填写呢?关于这点,就公司注册来通知你: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并不等于随意填写哦。公司认缴并不等于是能够随意填写注册资本。相反,公司注册资本认缴时咱们更应该慎重填写注册资本。为什么这么说?
由于,公司注册资本尽管采取了认缴制,不再强制实缴,但不意味着能够随意增大注册资本数额。认缴制不是恣意制,公司章程中有必要记载关于注册资本数额、股东认缴出资额、出资期限、出资方式等,工商机关须将公司章程挂号存案,并将所记载的相关事项进行公示。这就意味着,认缴制并没有弱化股东的出资义务,没有下降股东职责,只是在挂号上放宽了条件,赋予股东注册资本筹措和运用的自主权。在激励创业的一起,也要求创业者愈加慎重的对待出资数额。
由于在实缴制时,强制股东有必要实缴出资额,股东也会依据本身出资才能断定额,这样在发作债款清偿时,股东不需求额定的以个人财产清偿。在必定程度上,实缴制也是有下降股东运营危险的长处的,当然也会存在虚假出资的情况,在此不评论。实行认缴制后,不再强制实缴数额,这就需求股东依据本身的出资才能和预期的运营情况,慎重断定出资额,这就对股东的自律性有了极大的检测。
由于在认缴制下,股东承当职责的形式并没有改动,是以股东认缴出资额为限承当职责的。假如股东为了让公司看起来有实力,随意增大注册资本认缴额,而忽视本身出资才能和危险承当才能的话,就会在公司呈现债款时,带给股东无法接受的清偿压力。建议公司股东在认缴出资时,切莫任性。要充分考虑本身的出资才能和危险承当才能,理性认缴出资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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