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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源公司商标申请有哪些类型?
作者:定西元耀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2-28 08:43:54
很多创业者在注册公司的时候会选择找代理公司帮忙注册,不仅仅因为他们更专业,而且也因为注册公司过程较为繁琐,普通人很难独立完成。可是,注册公司那么多,如何选择一个好的代理注册公司绝对是大伙需要考虑的问题。如何选择价格合适,服务也能到位的代理公司,还是需要自己作出决定。怎么选择好的注册公司,其实这个是要从几个方面来判断的。
注册公司:
1、代理公司的正规性这一点大家可以看下对方公司的营业执照以及资质证书等,通过这些可以在工商网站上查看该公司的营业执照和经营范围,正规的代理注册公司在营业范围里面都有一个“企业登记代理”的经营范围。
2、代理公司的办公地址大部分代理公司在开发区注册企业,办公地址一般在市区,应看其是否在正式的办公楼里办公。有一定规模、历史、专业的代理企业不会因节省办公费用在街边或住宅里办公。
3、代理公司的规模从代理企业的规模上来讲,目前大家对企业的认知,是从规模上面来看这家企业的实力具体是什么样的,更细节的划分则可以在其公司的业务人员上面来看,大规模的企业业务人员很多,并且很专业,而规模小的企业,则只有几个业务员在跑业务,与其相对的就是做服务的人员也少,当然并不能说其不专业,但是合作的客户如果多的话,后续服务积压就多了,不能为客户有效的解决问题,耽误客户的时间。
4、代理公司的专业性可以从代理企业的宣传资料、网站内容、服务人员对企业注册信息的介绍等方面,看其是否专业。主要应从代理企业的服务人员的介绍的专业性、全面性判断。如果一个代理企业连你问的问题都答不上来,如何信任他。
5、能否提供后续服务注册公司只是一个开始,后面还涉及到许多专业方面的知识,注册公司提醒您,较低层次的代理公司无法提供专业方面的支持,专业的代理公司会为客户着想,尽量依据客户的需求、客户注册企业的类型而推荐合适的注册地址,会把注册企业的流程、准备的材料及注册企业时的注意事项、公司后期维护等详细向客户阐述并能给出定制方案。
《定西商标注册证》丢失的,如补证申请书件完备并符合规定,经审查核准后,商标局在《商标布告》上刊登丢失声明,宣布《收取商标注册证通知书》;《商标注册证》破损的,申请人在提交补发申请时应将《商标注册证》交回商标局,如补证申请书件完备并符合规定,经审查核准后,商标局宣布《收取商标注册证通知书》。
(一)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处理的,申请人收到商标局的《收取商标注册证通知书》后,应按照通知要求及时到商标注册大厅收取《商标注册证》。因各种缘由没有收到《收取商标注册证通知书》的,到商标注册大厅收取《商标注册证》时应提交以下书件:
1、商标注册人经盖章或许签字承认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营业执照副本、身份证等)复印件;
2、领证单位介绍信;
3、领证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原件经比对后交还);
(二)托付商标代理组织处理的,商标局将《商标注册证》邮寄给该商标代理组织。
未经定西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商标侵权的主要表现形式主要有:
第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
第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第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第四、未经商标注册人的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第五、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六、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
第七、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
日前,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通知,要求相关部门在执法中正确区分“驰名商标”字样正当使用与违法使用的界限。企业可在经营活动中对商标获得驰名商标保护的记录做事实性陈述,若将“驰名商标”字样视为自身荣誉称号并突出使用,用于宣传企业或推销商品,则应依据《商标法》规定进行查处(《北京青年报》11月21日)。
顾名思义,“驰名商标”可以理解为知名度很高的商标。在很多人的眼里,“驰名商标”与“著名商标”性质是一样的。事实却并非如此。所谓的“驰名商标”,严谨的说法是“驰名商标保护”。简单来说,它是用一种知识产权保护的认证,而不是企业用于“自卖自夸”的标签。品牌商标一旦被认证为“驰名商标保护”,那么这个商标被侵权时,可以区别于普通商标,享受优先保护。“驰名商标保护”制度并非国内独创,而是借鉴了西方的商标保护制度并写入了《商标法》。
该制度对于维护良好市场环境,具有重要意义。不过,“驰名商标”本身的歧义,很难让人看到商标保护制度的本义。这也容易使得该制度被误传为“著名商标”相似的制度。为防止商标营销中的不正当竞争,《商标法》明确规定,获得“驰名商标”认证的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与包装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该制度实施以来,事实上掉入了一种“品牌背书”的误区,商标保护的本义反而沦为企业用于推介自身形象的“金字招牌”。防止“驰名商标”滥用,正本清源是必须的。但更好的办法,或许是换个说法,从称谓上消除噱头的光环,如称之为“商标优选保护”,申请认定后的商标称为“优保商标”,去掉“驰名商标”的面子,留下品牌保护的里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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