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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西个人商标变更要准备哪些资料?
作者:定西元耀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12-31 08:06:29
巴黎公约于1884年7月7日生效。起初成员国仅为11个,截止至2013年7月,已有175个成员国,我国于1985年3月19日成为该公约成员国。当然,巴黎公约并非一成不变,自1883年签订以来,做过多次的修改,现行的是1980年2月在日内瓦修订的版本。
巴黎公约的保护对象是工业产权,其中包括了发明、实用新型和工业外观设计三种专利权、商标权、服务标记、厂商名称、产地标记或原产地名称以及制止不正当竞争等。巴黎公约的基本目的是保证一成员国的工业产权在所有其他成员国都得到保护。但由于各成员国间的利益矛盾和立法差别,巴黎公约没能制定统一的工业产权法,而是以各成员国内立法为基础进行保护。
巴黎公约在尊重各成员国的国内立法的同时,还规定了各成员国之间必须共同遵守的几个基本原则,我们申请国际商标或专利等就能够依照其中的基本原则来获取优先权。下为基本原则:
国民待遇原则
在工业产权保护中,公约各成员国必须在法律上给予公约其他成员国相同于其本国国民的待遇;即使是非成员国国民,只要他在公约某一成员国内有住所,或有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所,亦应给予相同于本国国民的待遇。
优先权原则
这是我们依照巴黎公约途径申请商标、专利等能够获得优先权的最主要依据。起作用在于保护首次申请人,使得他在向其他成员国提出相同申请时,不至于被第三者钻空子抢先申请注册。《巴黎公约》规定凡在一个缔约国申请注册的商标,可以享受自初次申请之日起为期6个月的优先权,即在这6个月的优先权期限内,如申请人再向其他成员国提出同样的申请,其后来申请的日期可视同首次申请的日期。
独立性原则
此原则兼顾了各国国情,使得各国工业产权立法上更具地域特色,符合各国国情。申请和注册商标的条件,由每个成员国的本国法律决定,各自独立。对成员国国民所提出的定西商标注册申请,不能以申请人未在其本国申请、注册或续展为由而加以拒绝或使其注册失效。在一个成员国正式注册的商标与在其它成员国--包括申请人所在国--注册的商标无关。
强制许可专利原则
《公约》规定:各成员国可以采取立法措施,规定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核准强制许可,以防止专利权人可能对专利权的滥用。某一项专利自申请日起的四年期间,或者自批准专利日起三年期内(两者以期限较长者为准),专利权人未予实施或未充分实施,有关成员国有权采取立法措施,核准强制许可证,允许第三者实施此项专利。如在第一次核准强制许可特许满二年后,仍不能防止赋予专利权而产生的流弊,可以提出撤销专利的程序。《公约》还规定强制许可,不得专有,不得转让;但如果连同使用这种许可的那部分企业或牌号一起转让,则是允许的。
总得来说,巴黎公约为各国知识产权法律的立法、修改及发展提供了建设性意义,同时联通了各国,为其在国际范围内谋求知识产权的保护提供了有力保障,也促进了各成员国企业蓬勃发展,走向世界。
我们知道财产是可以被继承的,而商标作为一种无形资产,一旦被注册,那么在有效期内就会归企业或者是商标申请人所有,那么这种定西商标注册后可以被继承吗?对于这点就由注册公司服务平台为您讲解商标注册后可以被继承吗?
1、个人名义申请注册的商标在商标有效期内,商标注册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应及时申报商标局,更改商标注册登记,变更注册人名称,成为新的注册人,即继承了商标权,同样享有转让商标专用权,通过商标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并收取使用费的权利。继承人在商标的有效期内继承商标专用权,若注册期满,继承人可以申请续展从而继续享有专用权。若继承人未申请续展的,则丧失注册商标专用权。
2、企业名义申请注册的商标企业、事业单位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因为不能作为某一个人的个人财产,故不能作为个人遗产被继承,而只能转让。如果在公司倒闭前没有将商标转让到其他公司或个人名下,公司倒闭后再进行商标转移手续会非常麻烦。所以说,商标这个资产如果是个人申请的是可以被继承的。如果您有商标注册的需求可以联系注册公司服务平台的工作人员。
专利是工业产权的一种,每项发明,都是以促进社会发展为前提的,给予发明专利保护只是对发明人的一种尊重与奖励,从而又维护了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有一件事情大家可能都清楚,即使一件专利方案写出来,但是在实施方面也有很多困难,甚至无法实施应用,这种发明创造就没有实际意义,我国通过专利制度来保护发明创造,根本原因之一就是专利制度有利于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
专利制度能够鼓励专利权人推动专利的实施,任何他人实施专利都应向专利权人支付使用费,从而获得利益,在专利制度下,发明人通过实施发明创造获得利益,发明创造为工业发展添加了必要的动力,专利制度是利用经济杠杆,而不是行政命令推动发明创造推广应用,这种推动机制要比行政推动更有效果。
专利制度为他人实施专利创造提供了更有效的条件,《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专利申请人必须在其申请文件中对发明创造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使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通过阅读说明书就能实施该发明创造;《专利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完整、准确、及时发布专利信息,定期出版专利公报。按照上述规定,至迟在授予专利权的同时,公众就能够通过正规和专门的渠道获知发明创造的详细内容。时至今日,专利文献已经成为专门一类技术信息源,具有独特的分类体系,其详细深人程度远远超过目前采用的图书分类体系,使用者可以根据各自的需要,方便、迅速地查到所关心的内容。现在,专利文献除了采用纸件形式之外,还采用各种电子载体形式,公众可以十分方便地获取。
各国专利局提供的专利信息的基础上二次开发出来的各种类型的商业性专利信息数据库有了很大发展,具有十分强大的检索功能,全世界的技术工作人员可以通过专利信息数据库实现技术检索,大大的缩短了研发时间与成本,促进了工业的快速发展。
注册商标的转让是定西商标注册人在注册商标的有效期内,依法定程序,将商标专用权转让给另一方的行为。那么注册商标的转让形式有哪些?
一、合同转让转让人通过合同,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内容、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这种形式的转让一般是有偿的,即转让人通过转让注册商标专用权而收取一定的转让费用。
二、继受转让注册商标的继受转让,有两种情况:1、注册所有人(自然人)死亡即其生命结束后,有继承人按继承程序继承死者生前所有的注册商标。2、作为注册商标所有人的企业被合并或被兼并时的继受移转。
三、因行政命令而发生的转让这种转让形式一般发生在公有制国家。这里说的行政命令主要是那些引起财产流转的计划和行政。例如我国国有企业根据行政命令发生分立、合并、解散或转产,必然会发生注册商标主体变化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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